第八条 对上级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决策部署阳奉阴违或者拒不执行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有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在企业中任命的人员违反政治纪律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行政机关中非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违反政治纪律的,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政治纪律,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