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和区(市、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评议。区(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组织实施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管理机构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评议。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时、准确报送本机关或者本行政区域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及统计表。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本机关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本机关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政府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收到投诉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
第三十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为优秀等次的部门、单位和在该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由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通报表扬或者表彰奖励。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不合格的,由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有关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制度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管理权限的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一)不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及目录的;
(二)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三)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及目录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五)对需经批准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擅自公开的;
(六)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而不发布、不澄清的;
(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更正,有权更正不予更正的;
(八)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九)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十)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方式、程序、期限规定的;
(十一)不受理群众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或者不处理群众投诉举报的;
(十二)其他违反本规定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2011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6月1日公布实施的《贵阳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