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政府参事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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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政府参事工作,根据《政府参事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参事的管理和工作开展。

本规定所称的参事,是指省级及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依据《条例》和本规定聘任的参事。

第三条 参事依法履行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咨询国是、民主监督、统战联谊等职责。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的参事工作机构主管本级人民政府的参事工作,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参事工作机构的工作。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参事工作机构或者明确负责参事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承担本级人民政府的参事工作。

第五条 参事实行聘任制,省人民政府参事由省长聘任,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参事由市长聘任,并分别由省长或者市长颁发聘任书。

第六条 除《条例》规定的参事聘任条件外,参事首聘年龄原则上不低于55周岁,不高于65周岁;参事任职的最高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因工作需要或者在专业领域有突出成绩的参事人选,经参事工作机构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首聘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 参事应当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选聘,可以选聘少数民族和宗教界爱国人士以及港澳台和国外回来定居的社会知名人士。

第八条 参事任职除符合《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诚实守信,清正廉洁;

(二)熟悉本省、本市的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情况,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

(三)有较强的口头和文字表达能力,能独立完成参事建议和调研报告;

(四)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曾经被开除公职。

第九条 聘任参事除符合《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外,还应当依照下列程序:

(一)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参事工作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具备任职条件的参事人选;

(二)参事受聘后,参事工作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受聘参事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受聘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参事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由本级人民政府办理终止聘任手续。因工作需要且符合《条例》及本规定有关条件的,可以续聘,续聘程序参照首聘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参事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形的,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予以解聘:

(一)不再符合《条例》第五条和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二)参事因疾病等客观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

(三)参事申请离任的;

(四)其他应当解聘的情形。

参事解聘由参事工作机构办理和备案,并书面通知被解聘参事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参事除履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密切联系社会各界,客观反映人民群众、社会群体的利益诉求;

(二)按照通知要求出席或者列席本级人民政府、参事工作机构召开的有关会议;

(三)按照通知要求参加本级人民政府、参事工作机构组织的礼仪、外事、统战联谊等有关活动;

(四)对本级人民政府拟作出的重大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及时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六)每年向政府提交至少一件参事建议;

(七)承办本级人民政府、参事工作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参事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直接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领导人员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向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应邀列席同级人大、政协换届会和每年的例会及有关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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