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政府参事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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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应邀列席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专项工作会议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召开的专业工作会、工作通报会、专题讨论会、研讨会和其他有关重要会议;

(五)享受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工作待遇。

第十四条 参事依法履行职责,不因意见、建议或者批评的内容而受到追究。

第十五条 设立参事工作机构的人民政府应当为本级人民政府参事工作提供经费保障,为参事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六条 设立参事工作机构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需要,做好下列工作:

(一)提出本级人民政府参事开展参政咨询的重点任务及需要研究的重大议题;

(二)定期向参事通报政府重大决策、工作部署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三)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研讨会等方式直接听取参事的意见、建议,接受参事对政府工作的民主监督;

(四)根据议题内容,安排参事列席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有关专题会议,参与重大决策的咨询;

(五)鼓励支持参事对主要政策、重大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和重点工作事项的完成情况开展调研;

(六)及时向参事工作机构反馈参事建议的批示和参事建议的办理情况。

第十七条 参事工作机构除履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参事工作的需要,与有关单位建立长期合作机制,建立参事工作联系点;

(二)组织支持参事开展专题调研工作,为参事建议的完成提供保障和服务;

(三)向有关单位了解参事建议的批示情况,并向负责办理参事建议的有关单位书面查询办理情况,保障参事建议得到及时办理和反馈;

(四)制定本级人民政府的参事工作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承办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十八条 参事的人事关系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受聘后仍然保留在原单位。

参事受聘后,原享受副厅级或者以上待遇的,原待遇不变;原享受待遇低于副厅级的,按照副厅级待遇予以落实;已届退休年龄的,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后继续担任参事的第十九条 参事在参事工作中成绩显著,为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做出突出贡献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并抄送参事所在单位备案。

第二十条 参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辞聘: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经参事工作机构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二)从事与参事身份不符的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一年中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参事工作机构组织活动的。

参事辞聘由参事工作机构办理和备案,并书面通知辞聘参事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9月7日发布的《广东省政府参事工作规定》(省人民政府令17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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