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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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时间】:暂无信息

第十四条 起草规章草案,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组织起草。

第十五条起草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网上征求意见、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起草单位书面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10日。

规章内容涉及重大法律问题或者特殊专业技术问题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方面专家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的意见。

规章内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或者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应当举行听证会,听证会的程序适用《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

第十六条规章草案涉及本级人民政府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起草单位与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在报送规章草案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七条起草单位应当在年度规章制定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规章草案送审稿,由主要负责人签署,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几个单位共同起草的,应当由该几个起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起草单位将规章草案送审稿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式十份及其电子文本:

(一)报送审查的报告;

(二)规章草案送审稿文本;

(三)规章草案送审稿注释稿文本;

(四)规章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

(五)规章草案送审稿论证、协调和征求意见情况的相关资料,召开听证会的应当附听证会记录及听证会报告;

(六)有关法律依据和参考文件;

(七)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规章草案送审稿注释稿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每一条的“第x条”之后注明该条文规范的主要内容。

(二)在每一条之后注明该条拟定的理由或者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标题、文号和具体内容应当具体明确。

第十九条 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定规章的必要性及其依据;

(二)起草过程;

(三)规章草案送审稿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设立的主要制度、措施;

(四)征求意见情况以及对有关意见问题的处理说明;

(五)其他需要重点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条 报送的规章草案送审稿相关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可以要求起草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补充相关材料。起草单位未按要求补交的,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将规章草案送审稿退回起草单位限期重新报送。

第四章 审查

第二十一条 规章草案送审稿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统一审查。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从以下方面对规章草案送审稿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上位法的规定;

(二)是否与有关规章协调、衔接;

(三)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起草程序的规定;

(四)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规范要求;

(五)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直属机构应当密切配合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做好规章草案送审稿的审查、协调工作。

第二十二条 规章草案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要求起草单位修改或者退回重新组织起草:

(一)与上位法相抵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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