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其他需要由省、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的重大事项。
上级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的行政职权事项,相关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应当及时做好承接工作。
第十三条 对工作内容相同或相近,具有前后环节的审查、核准、确认等情况的行政职权事项,应当按照简化办事环节、优化办事流程、提高管理效率的要求进行整合。
行政职权事项的整合、调整和职权行使部门存在争议的,由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牵头协调处理。
第十四条 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将行政职权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使的,应当同时列入委托和被委托行政机关或组织的行政职权目录,并分别予以注明。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应当统一指导、规范本系统的行政权力清理工作,做到本系统同一行政层级相同的行政职权事项,职权名称、法定时限、收费标准等方面基本一致。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清理形成的行政职权基本信息目录,按照全省统一的审核标准依法逐条逐项进行审查,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并经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将审查结果按规定程序报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形成本级人民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
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其行政职权目录由其上级部门进行审核确认,形成的权力清单纳入所在地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七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将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行政权力清单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公示,涉及保密的事项除外。公示期满,按规定程序予以公布。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政府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相关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登载、政务服务办事大厅张贴以及便于公众知晓的其他方式,将行政权力清单依法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应当加强行政职权信息化管理,推行行政职权网上运行、网上办理、网上监管,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质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应当结合行政权力清单制定工作,开展行政职权流程再造,减少办事环节,优化内部流程,建立统一受理、统一办理、统一送达的工作机制。
第十九条 对涉及多部门或跨层级办理的行政职权领域,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加强统筹,推进部门工作协作,实现信息数据共享,以行政相对人办理需求为导向,实行一门受理、联合办理、并联审批,明晰牵头部门、并联审批部门以及各个审批环节的具体职责,实现流程最优化。
第二十条 行政权力清单公布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应当申请增加行政职权事项:
(一)因法律法规和规章颁布、修订需要增加行政职权的;
(二)上级人民政府下放行政职权,按要求需要承接的;
(三)因行政机关职能调整,相应增加行政职权的;
(四)其他应当增加行政职权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行政权力清单公布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应当申请取消或下放行政职权事项:
(一)因法律法规和规章颁布、修订、废止,导致行政职权原实施依据失效的;
(二)上级人民政府取消行政职权事项,需要对应取消的;
(三)因行政机关职能调整,相关行政职权不再实施的;
(四)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相关行政职权需要取消行使的;
(五)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量大面广、由下级行政机关管理更方便有效的行政职权,需要下放基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