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行政权力清单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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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应当取消或下放行政职权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行政权力清单公布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应当申请变更行政职权要素:

(一)行政职权的名称、类型、依据、行使主体、承办机构、办理期限、收费依据及标准、运行流程图等要素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的;

(二)行政职权事项(含子项)合并或分设的;

(三)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发生行政职权增加、取消和下放、变更情形,需要调整权力清单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应当在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交调整申请,说明调整的依据和理由。该行政职权事项涉及其他部门和单位的,还需要提供所涉及部门和单位的意见。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调整申请15个工作日内,商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审核意见。需变更行政职权要素的,经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即可对权力清单予以调整;增加、取消和下放行政职权的,经审核后还需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方可调整权力清单。

第二十四条 建立推行权力清单工作评估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可根据需要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对推行权力清单工作进行评估,广泛听取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和社会公众对推行权力清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收集整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就行政权力清单的制定与运行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投诉或举报。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对本部门和单位推行权力清单工作进行全程监管,对下级部门和单位推行权力清单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擅自扩大行政职权或者不按行政权力清单履行职责义务的工作人员,依法追究其责任或报请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法制机构应当定期对同级人民政府推行权力清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制作处理意见书。相关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应当自收到处理意见书之日起15日内纠正违法行为,并向有关部门书面报告。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该部门和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编制权力清单存在隐瞒、故意遗漏或擅自增加行政职权事项的;

(二)行政职权的设定依据已经发生变化,部门、组织怠于申请调整行政权力清单,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或者由监督管理机关审查提出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擅自扩大、创设、缩小、放弃行使行政职权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应予处理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内部审批事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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