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有效推行,执法行为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二)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落实;
(三)法律、法规、规章得到严格实施,各类行政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查处和制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第十六条 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基本要求:
(一)政务公开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健全,保障措施完善;
(二)政务公开内容覆盖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公开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显著提升,公众参与度高;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法定时限内得到处理和答复,获取政府信息的法律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第十七条 自觉接受监督的基本要求:
(一)行政监督制约机制完善,行政问责制度健全。
(二)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和审计监督得到加强,监督效能明显提高。
(三)完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人民群众对政府行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得到依法保障。
第十八条 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基本要求:
(一)行政复议申请渠道畅通,行政复议案件得到依法、及时处理,生效行政复议决定得到有效履行。
(二)完善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制度,依法开展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工作,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三)信访事项得到依法处理,社会和谐稳定得到有效保障;法治框架内解决矛盾纠纷能力不断增强,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逐步完善。
(四)行政机关出庭应诉工作规则完善,法院生效裁判得到有效执行,支持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的制度不断健全。
第十九条 依法行政能力建设的基本要求:
(一)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机制健全、制度落实,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逐步增强;
(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开展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实现制度化、规范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不断提高;
(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氛围基本形成;
(四)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制度。
第二十条 依法行政保障的基本要求:
(一)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领导协调机制健全,规划部署到位;
(二)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措施得力,督促检查到位;
(三)具体负责推进依法行政的工作机构健全,责任分工到位;
(四)依法行政工作经费落实,财政保障到位。
第二十一条 考评主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年度考评内容及其指标分值、权重进行调整。
第四章 考评方法与考评程序
第二十二条 依法行政考评采取行政系统内部考核与社会评议相结合、上级考核与考评对象自查相结合、书面审查与实地考查相结合、定性评价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等方式进行。
考评工作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新闻媒体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代表参加。
第二十三条 依法行政考评的内容、结果应当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依法行政考评按年度实施,每年组织一次。
第二十五条 依法行政考评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考评主体根据本办法,结合年度依法行政工作部署,制订下发年度依法行政考评方案。
(二)考评对象对照考评方案,对本地区、本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进行自查总结并上报考评主体。
(三)考评主体通过听取工作汇报、查阅文件资料、抽查案卷档案、收集监管数据、开展下级机关评价上级机关等方式,对考评对象的依法行政状况进行内部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