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依法行政考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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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通过网上测评、问卷调查、征求意见等方式,对考评对象的依法行政状况进行社会评议。社会评议原则上由考评主体委托专业调查机构实施;必要时,可以由考评主体自行组织实施。

(五)考评主体应当向考评对象反馈考评发现的问题。考评对象有异议的,可以提出书面意见,由考评主体予以复核。

(六)考评主体根据内部考核、社会评议等情况,确定考评对象的综合得分和考评等次,并书面通知考评对象。

第二十六条 考评主体根据考评工作需要,可以向有关机关收集监管数据,有关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 考评对象应当按照考评主体要求,按时报送、提供有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 依法行政考评按百分制计分,其中,行政系统内部考核分值不超过70%,社会评议分值不低于30%。

第二十九条 考评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项在总得分基础上予以加分:

(一)依法行政工作或者专项法制工作成绩突出,获考评主体同级(不含考评主体所属部门,下同)以上机关表彰奖励,或者被考评主体同级以上机关评定为先进单位、示范单位的;

(二)依法行政工作或者专项法制工作被考评主体同级以上机关作为典型经验予以介绍推广的;

(三)依法行政工作或者专项法制工作被考评主体同级以上主要新闻媒体作为典型经验予以宣传报道的;

(四)经本级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的依法行政创新成果;

(五)考评主体确定的其他情形。

加分情形为同一事项的,不重复加分;考评综合得分超过100分的,以100分为限。

第三十条 考评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考评指标项按零分计算,并且在总得分基础上予以扣分:

(一)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违法行政或者行政不作为,引发恶性事件或者重特大安全、环境等事故的;

(三)未依法处置重特大突发事故,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四)在行政复议中不答复、不配合调查或者不履行生效行政复议决定的;

(五)在行政诉讼中不答辩、不应诉或者不履行生效裁判和决定的;

(六)拒不履行生效民事裁判和决定的;

(七)在考评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八)考评主体确定的其他情形。

扣分情形为同一事项的,不重复扣分;累计扣分超过10分的,以10分为限。

第三十一条 依法行政考评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次。各考评主体可以按照政府与部门分开、区分政府部门类别的原则,对综合得分80分以上并且排名居前20%的考评对象,评定为优秀等次;综合得分80分以下且排名居后20%的,评定为一般等次;其他评定为良好等次。

第三十二条 考评主体对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考评,应当在书面征求考评对象所在地人民政府意见的同时,请当地人民政府按百分制对考评对象的依法行政状况进行打分,并按照考评主体的考评得分占80%、当地人民政府的考评得分占20%的原则,综合计算考评对象的最终得分,确定相应的考评等次。

考评主体对实行双重管理部门的考评,应当书面征求考评对象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意见,请上一级主管部门按百分制对考评对象的依法行政状况进行打分,并按照考评主体的考评得分占80%、上一级主管部门的考评得分占20%的原则,综合计算考评对象的最终得分,确定相应的考评等次。

第五章 考评结果应用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考评主体应当将考评结果在行政系统内部进行通报,对评定为优秀等次的考评对象予以表扬,对评定为一般等次并且考评综合得分未达60分的考评对象予以批评,并在有关政府门户网站或者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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