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参与的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对因条件不成熟或者其他原因未能采纳的公众意见,应当以适当方式说明理由或者作出解释。
第十二条 市政府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入库专家的职责主要是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咨询论证。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和相关利益回避制度。
第十三条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
(二)学术造诣深,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三)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四)责任心强,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保证参加委托的论证工作;
(五)具有较高的社会公认度,公正诚信,能够客观、独立、公正、负责地提出论证意见。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的有关问题专业性、技术性较强,需要对科学性、可行性等作进一步研究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组织进行专家论证。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论证:
(一)必要性研究;
(二)科学性研究;
(三)可行性研究;
(四)经济社会效益研究;
(五)执行条件研究;
(六)对环境保护、居民健康及生产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的影响研究;
(七)负面影响可控性研究;
(八)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研究。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从市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中选择咨询论证专家,提出专家组长建议人选报市政府确定;
(二)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性质、内容、复杂程度、时间要求等实际情况,给予专家组比较充分的研究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并提供论证所需的资料;
(三)参与决策论证的专家在充分了解政策背景、决策目标等信息的基础上,在指定时间内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相关研究,出具书面论证意见;
(四)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将专家组书面意见连同决策事项一并提交市政府审议。
第十六条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论证的专家,具有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列席相关会议、参加相关调研活动等权利,对提出的论证意见署名负责,并服从监督管理,承担应尽的保密等义务。
第十七条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的专家一般不少于3人。涉及面广、争议大或者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重大行政决策,参与决策咨询论证的专家一般不少于5人。
第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认为决策事项可能对社会稳定、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引发较大财政风险的,应当进行风险评估,或者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专业机构开展第三方评估,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风险评估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应当对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和中小企业、居民的承受力及其他不稳定因素进行排查,判定风险程度,提出防范风险、增强可控性建议;
(二)开展生态环境风险评估的,应当判定环境影响程度,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有效措施,并对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行科学论证和预判;
(三)开展财政风险评估的,应当对公共财政资金的投入和预期效益、收益期限、财政承受力及政府债务风险等进行精确分析,判定风险程度,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事项和评估过程;
(二)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