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统计、实验室分析、翻译等纯技术性工作;
3.通信保障、执法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等保障工作。
(二)承担下列行政执法辅助工作:
1.协助行政执法人员预防、制止违法行为;
2.协助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检查工作;
3.协助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
4.协助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行政执法决定。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工作:
(一)行政执法的立案、受理工作;
(二)独立从事行政执法的调查和审核工作;
(三)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工作;
(四)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五)独立从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确认等行政执法过程中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质性权利义务的工作;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待遇按照聘用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人员统一着装的,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着装上的标志应当明显区别于行政执法人员着装上的标志。
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工作时应当有明显区别的标识。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不得有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行为。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上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机关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凭《湖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有权依法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工作进行检查,制止和调查执法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有权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从事执法工作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监督职权,不得超越职权或者违反监督程序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进行检查。
第二十六条 《湖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颁发,加盖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证专用章。具体的审查和核发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湖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发放范围为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及行政执法机关从事监督工作的工作人员。
《湖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有效期为五年。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暂扣行政执法证:
(一)年度考核等次为不称职的;
(二)涂改行政执法证或者将行政执法证转借他人的;
(三)转借、出租或者买卖制式服装,非行政执法活动时着制式服装出入娱乐场所的;
(四)在行政执法中,使用粗俗、歧视、侮辱以及威胁性语言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所主办的同类行政执法案件一年内被撤销两件以上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节较重的。
暂扣行政执法证的期限为三十日,暂扣期间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吊销行政执法证:
(一)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
(二)不作为或者乱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粗暴执法,辱骂殴打当事人,造成严重伤害的;
(四)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两次以上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等次为不称职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节较重的。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对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该决定的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申请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