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复核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违法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聘用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监督管理。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履行职责时所产生的后果由其聘用的行政执法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在履职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聘用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应当解聘:
(一)履职中使用粗俗、歧视、侮辱以及威胁性语言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履职中行为粗暴,辱骂殴打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在履职中有其他严重不规范、不公正、不文明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要求聘用行政执法辅助人员或者不按照聘用合同落实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待遇的,由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察等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申领材料弄虚作假的或者未对申请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证信息尽到审查职责的;
(二)伪造或者变造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
(三)转借、涂改、非法印制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的。
第三十六条政府法制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的条件、范围和程序核发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
(二)不按照规定对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证进行审核、暂扣、吊销的;
(三)不按照规定做好全省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动态化管理的。
第三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中未获得行政执法证的工作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其行政执法行为无效,由监察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对该工作人员、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湖南省行政执法证》、《湖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式样、统一印制。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1996年4月12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湖南省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