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规章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政府规章的主要内容已经被有关上位法或其他规章替代;
(三)政府规章调整的对象已经消失或者发生变化的;
(四)实施单位发生变化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情形。
政府规章修改、废止的程序,参照制定程序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颁布单位】:暂无信息
【颁布文号】:暂无信息
【效力级别】:暂无信息
【时 效 性】:暂无信息
【颁布时间】:暂无信息
【执行时间】:暂无信息
(一)政府规章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政府规章的主要内容已经被有关上位法或其他规章替代;
(三)政府规章调整的对象已经消失或者发生变化的;
(四)实施单位发生变化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情形。
政府规章修改、废止的程序,参照制定程序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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