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提高规章制定质量,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和解释、修改、废止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下列事项制定规章: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本市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先行制定规章。
第四条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确定的立法原则,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符合本市实际,突出地方特色,注重规章制定的及时性、针对性、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规章制定工作。
市政府法制部门统筹规章制定工作,负责规章的立项、审查、备案等具体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部门承担规章调研、起草的具体工作,并配合市政府法制部门做好规章制定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规章的名称一般称“办法”、“规定”、“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等,但是不得称“条例”。
法律、法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除内容复杂的外,规章一般不分章、节。
第七条 规章制定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 立项
第八条 制定规章应当立项。
市人民政府通过编制年度规章立法计划,加强对规章制定工作的统筹安排。
年度规章立法计划包括制定项目和调研项目。
第九条 编制年度规章立法计划,应当遵循统筹协调、突出重点、条件成熟、急需先立的原则。
第十条 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在每年 10 月 31 日前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规章立项申请。
市政府法制部门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工作要求或者实际工作需要,可以直接提出规章立法项目。
第十一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规章立法项目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或者传真等方式,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提出规章立法项目建议。
对公开征集的规章立法项目建议,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交由相关主管部门研究,并以适当方式反馈建议人。
第十二条申请规章立项前,申请单位应当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规章实施的预期效果等进行调研论证,必要时还应当进行立法成本效益分析、社会风险评估。
第十三条规章立项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规章的名称;(二)制定规章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符合立法权限的说明;(三)相关法律依据和政策文件;(四)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规章实施的预期效果;(五)规章起草工作进度安排。
申请列入规章制定项目的,还应当附送草案初稿。规章立项申请应当经申请单位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组织对规章立项申请以及立法项目建议进行论证、评审,结合立法需求紧迫程度和基础工作成熟程度,于每年年底前拟订下一年度规章立法计划草案,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
立法条件和时机成熟的,列为规章制定项目。有立法必要但有待深入调研论证的,列为规章调研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