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建立完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法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委托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具备行政执法资格条件,通过行政执法资格认证,取得《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证),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配合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库。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建立全区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网上查询系统,加强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试、制证及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平台建设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申领、换证、补办行政执法证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制作、发放。地(市)、县(区)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证,由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制作、发放,并将颁证情况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行政执法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制发,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证件式样制作、编号等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的专业法律知识的培训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资格初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行政执法资格
第八条 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
(二)所在机关或者组织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三)在编、在职、在岗;
(四)具有高中或者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五)具备从事行政执法所需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
第九条 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经所在行政执法机关审核,符合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可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方可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第十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资格认证及资格考试;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资格认证及资格考试。
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内容包括行政执法基础理论和实务知识。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每半年组织一次。
第三章 行政执法证
第十一条 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可以申请办理行政执法证。取得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二条 申请办理行政执法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统一印制的《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申请表》,由所在行政执法机关提出资格初审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
(二)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提出审核意见,拟同意的,报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
(三)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对地(市)和县(区)行政执法机关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认证。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对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