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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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文号】:暂无信息

【效力级别】:暂无信息

【时  效  性】:暂无信息

【颁布时间】:暂无信息

【执行时间】:暂无信息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批准设立监管场所决定书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予批准设立监管场所决定书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注册登记证书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变更申请书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延续申请书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标志牌样式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设置标准

一、码头类监管场所设置标准

(一)一般型码头(如:综合货运码头、集装箱码头、散杂货码头等)设置标准

1.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

2.设立隔离围网(墙),高度不低于2.5米;

3.建立通道出入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设备(电子栏杆、电子读写设备、电子识别设备、电子监控设备、电子地磅等)并与海关联网;

4.配备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电子计算机联网,能按照海关要求的格式实现相关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海关可进入监管场所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查询、统计运输工具、货物的停靠、存储位置及相关处理情况;

5.安装具有存储功能(存储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视频监控系统,供海关对监管场所进行监控,监管场所灯光及监控系统应当满足海关实施全方位24小时监控需要;

6.具有专门储存、堆放、装卸海关监管货物的仓库、场地及设施,并设置明显区分标志;

7.提供满足海关查验货物要求的场地,并配备便于海关实施查验的相关设备;

8.根据海关需要,提前预留大型集装箱检查设备等所需的场地和设施;

9.提供存放海关扣留货物的仓库;

10.为海关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场所应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和卫生等条件。

(二)专用型码头(如:化工品专用码头、粮油专用码头、煤炭专用码头、散装水泥专用码头、散装矿产品专用码头、船舶修理专用码头等)设置标准

1.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

2.设立隔离围网(墙),高度不低于2.5米;

3.建立出入通道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设备(电子栏杆、电子监控设备、电子地磅等)并与海关联网;

4.配备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电子计算机联网,能按照海关要求的格式实现相关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海关可进入监管场所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查询、统计运输工具、货物的停靠、存储位置及相关处理情况;

5.安装具有存储功能(储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视频监控系统,供海关对监管场所进行监控,监管场所灯光及监控系统应当满足海关实施全方位24小时监控需要;

6.具有储存、堆放、装卸海关监管货物的专用设施,并设置明显区分标志;

7.为海关监管提供相应的安全防护设备;

8.为海关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场所应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和卫生等条件。

二、公路转关监管点(如:陆路口岸车检场、直通式监管点、转关车检场、国际物流中心等)设置标准

(一)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

(二)设立隔离围网(墙),高度不低于2.5米;

(三)建立通道出入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设备(电子栏杆、电子读写设备、电子识别设备、电子监控设备、电子地磅等)并与海关联网;

(四)配备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电子计算机联网,能按照海关要求的格式实现相关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海关可进入监管场所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查询、统计运输工具、货物的停靠、存储位置及相关处理情况;

(五)安装具有存储功能(储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视频监控系统,供海关对监管场所进行监控,监管场所灯光及监控系统应当满足海关实施全方位24小时监控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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