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暂无信息

【颁布文号】:暂无信息

【效力级别】:暂无信息

【时  效  性】:暂无信息

【颁布时间】:暂无信息

【执行时间】:暂无信息

七、储罐类监管场所(如液/气体专用储罐堆场等)设置标准

(一)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

(二)建立通道出入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设备(电子栏杆、电子监控设备等)并与海关联网;

(三)配备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电子计算机联网,能按照海关要求的格式实现相关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海关可进入监管场所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查询、统计运输工具、货物的停靠、存储位置及相关处理情况;

(四)安装具有存储功能(储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视频监控系统,供海关对监管场所进行监控,监管场所灯光及监控系统应当满足海关实施全方位24小时监控需要;

(五)储罐应当安装符合海关要求的测量仪器,确保采集数据原始、真实、准确,并与海关联网;

(六)为海关监管提供相应的安全防护设备;

(七)为海关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场所应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和卫生等条件。

八、快件类监管场所设置标准

(一)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

(二)建立通道出入卡口,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设备(电子栏杆、电子读写设备、电子识别设备、电子监控设备、小型电子地磅等)并与海关联网;

(三)配备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电子计算机联网,能按照海关要求的格式实现相关电子数据的传送、交换,海关可进入监管场所电子计算机管理系统查询、统计运输工具、货物的停靠、存储位置及相关处理情况;

(四)具备自动传输和分拣设备;

(五)安装具有存储功能(储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视频监控系统,供海关对监管场所进行监控,监管场所灯光及监控系统应当满足海关实施全方位24小时监控需要;

(六)具有专门储存、堆放、装卸海关监管货物的仓库、场地及设施,并设置明显区分标志;

(七)提供满足海关查验货物要求的场地,并配备便于海关实施查验的相关设备;

(八)根据海关需要,提前预留海关监管设备所需的场地和设施;

(九)提供存放海关扣留货物的仓库;

(十)为海关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场所应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和卫生等条件。

九、边民互市贸易类监管场所(如:边民互市点、边民互市区、边贸市场等)设置标准

(一)具有明确的界线,建有隔离围网(墙),高度不低于2.5米;

(二)建立通道出入卡口。具备条件时应当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设备(电子栏杆、电子地磅、电子监控设备等)并与海关联网;

(三)具备条件时应当安装具有存储功能(储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视频监控系统,供海关对监管场所进行监控,监管场所灯光及监控系统应当满足海关实施全方位24小时监控需要;

(四)为海关提供适当的办公场所和条件。办公场所应当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和卫生等条件。

十、台轮停泊点类监管场所设置标准

(一)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

(二)设立隔离围网(墙),高度不低于2.5米;

(三)建立通道出入卡口。具备条件时应当配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设备(电子栏杆、电子地磅、电子监控设备等)并与海关联网;

(四)具备条件时应当安装具有存储功能(储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视频监控系统,供海关对监管场所进行监控,监管场所灯光及监控系统应当满足海关实施全方位24小时监控需要;

(五)为海关提供相应的办公场所和条件。办公场所应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和卫生等条件。

十一、旅客通关类监管场所(如:出入境旅客陆运、海运、空运港站旅检现场)设置标准

(一)具有独立的封闭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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