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交通事故处理岗位民警到达现场前,指挥疏导车辆、人员绕行;
(四)控制交通肇事驾驶人,如有逃逸,及时向上级或者指挥中心报告布控查缉。
第三十四条 遇涉及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的事故,应当立即向上级或者指挥中心报告,通知卫生行政、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安全监管以及公安消防等部门赶赴现场处置,实施封闭道路、疏散过往车辆、人员和控制现场等措施,禁止无关车辆、人员进入现场。在环境保护、安全监管以及公安消防等部门消除险情后,公路巡逻民警方可进入现场。
第三十五条 对自然灾害事故及其他意外事件,应当视现场情况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一)立即向上级或者指挥中心报告;
(二)维护现场秩序,指挥救灾车辆优先通行;
(三)抢救遇险群众,保护财产;
(四)对造成道路交通中断的,指挥疏导车辆、人员绕行。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六条 公路巡逻民警队应当建立民警执法考核制度,综合考核民警的执勤执法工作量、执法质量、执法效果以及执法纪律遵守等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路巡逻民警队应当配备专(兼)职法制员,审核案件、检查执法质量、评析执法效果,对发现的执法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第三十八条 有条件的公路巡逻民警队应当为民警装备音像记录设备,对民警的执勤执法全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记录。
第三十九条 公路巡逻民警队应当建立执法回访制度,定期回访交通事故当事人,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条 公路巡逻民警队应当设置警务公开栏,公开民警姓名、照片、警号、职务、岗位职责、办事程序、处罚依据、收费标准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十一条 公路巡逻民警队应当定期开展警营开放活动,向公众介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听取对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二条 公路巡逻民警在执勤执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擅离岗位;
(二)违反规定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和车辆号牌;
(三)违反规定当场收缴罚款,当场收缴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不开具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单据;
(四)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干扰执法办案或者强令违法办案;
(五)不使用规范用语、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故意刁难群众或者吃拿卡要;
(六)不消除交通违法状态即放行车辆。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公路巡逻民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公路巡逻民警队及其上级公安机关,不得向民警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不得隐瞒不报或者谎报应当上报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交通拥堵等情况。
违反上述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公路巡逻民警队及其民警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十五条 公路巡逻民警队应当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公布举报、投诉方式,聘请社会监督员,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预防道路交通事故
第四十六条 县级公安机关应当提请政府成立交通安全领导机构、建立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组织领导本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第四十七条 公路巡逻民警队应当定期分析研判本地区交通安全形势,根据道路交通事故时间、地点、主要原因以及交通违法行为发生的规律特点,科学制定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对策、措施和意见。
第四十八条 公路巡逻民警队应当协调本地区农村基层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内部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制度,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