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高速公路交警大(中)队可以聘请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收费、养护职工为交通安全员,协助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劝阻和举报交通违法行为。
第五十条 公路巡逻民警队应当联合有关职能部门,定期排查本地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及时提出消除安全隐患、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建议。
第五十一条 公路巡逻民警队应当配合有关职能部门,督促本地区企事业单位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加强对客运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校车等机动车及其驾驶人的交通安全监管。
第八章 科技信息化应用
第五十二条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本地区公安信息化总体规划下,制定公路交通管理信息化建设的规划意见。
第五十三条 公路巡逻民警队应当掌握本地区道路、人口、机动车、驾驶人数据和村庄、学校、运输企业分布以及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情况,并及时录入有关信息系统。
第五十四条 公路巡逻民警队应当建立交通信息发布制度,通过多种渠道发布道路交通管理信息,为公众提供交通出行信息服务。
第五十五条 有条件的公路巡逻民警队应当通过公安网络实行网上办公,配备可以实时查询、处理交通违法信息的无线移动执法终端设备。
第五十六条 在道路交通事故多发、交通安全隐患突出、交通违法行为多、机动车流量较大的路口、路段应当设置交通技术监控设备。
第五十七条 对具有计量功能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定期进行检验。
第五十八条 高速公路交警大(中)队应当与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共享公路监控信息资源。
道路交通卡口监控信息应当与公安机关有关部门、警种共享。
第九章 警务保障与内务管理
第五十九条 公路巡逻民警队的经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全额保障,编制应当纳入公安机关编制保障计划。
第六十条 公路巡逻民警队营房建设应当满足交通违法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动车和驾驶证管理、开展交通安全宣传等业务需要。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标准为公路巡逻民警队配备必要的警用车辆、武器、警械、计算机、通信器材、反光背心、防护装备、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测速仪、酒精检测仪等装备。
执勤警用汽车应当配备反光锥筒、警示灯、停车示意牌、警戒带、照相机、摄像机、灭火器、急救箱、牵引绳等装备;根据需要可以配备防弹衣、防弹头盔、简易破拆工具、防化服、拦车破胎器、酒精检测仪、测速仪等装备。
第六十二条 公路巡逻民警队应当建立政治学习、值班备勤、装备管理、档案管理等工作制度。
公路巡逻民警队应当建立岗位练兵制度,定期组织开展交通管理业务、科技应用、警务技能的学习训练。
第六十三条 公路巡逻民警队应当保持车辆车况良好、停放有序,装备齐全有效,通讯畅通。
非执行公务不得使用警用装备和警用车辆。
枪支、警械的管理、使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公路巡逻民警队应当按照规定制作、设置统一的外观标识。办公场所保持整洁、有序。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规范,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六十六条 本规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2001年5月23日发布的《公路巡逻民警中队警务规范》(公安部令第5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