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摄制电视剧合同

因本合同附件四产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该争议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

第十六条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在电视剧首播之前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剧情、演员、拍摄进度等与电视剧相关的一切信息。若本协议未生效,任何一方不得泄露在签约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

任何一方若违反上述保密义务,应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

第十七条 甲方应指派或聘用具有《电视剧制片人上岗证书》的电视剧制片人参加电视剧的摄制。

第十八条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完成电视剧的立项工作,使电视剧达到开机条件,相关费用列人摄制成本。

第十九条 电视剧拍摄完成后,由甲方负责准备材料并保送相应电视剧审查机构审查,需修改或删减的,应按电视剧审查机构的意见完成修改或删减,相关费用列入摄制成本。

第二十条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抵押或出卖关于联合摄制电视剧的任何财产、资产和无形权利,不得将其在电视剧中的权益转让或抵押,不得将用于联合摄制电视剧的资金信贷给任何第三方,不得产生与电视剧有关的任何费用、责任和义务。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 甲方向乙方保证其属于下列第___种情况:

1.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并经依法注册和合法存续的电视剧制作单位,且《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仍处于有效期内;

2.经依法注册和合法存续的电视剧制作单位并将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就计划制作的电视剧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

第二十二条 乙方保证其有能力并有权利签署本合同,且其在履行本合同下的所有义务时,皆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

第二十三条 在保证为本联合摄制的电视剧投入必须的时间、资金及履行其他相关义务的前提下,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参与此电视剧以外的独立于对方当事人的其他任何类型和性质的电影片、电视剧和电视节目的商业营运,但不得参与与此电视剧有竞争的电视剧和电视节目的投资项目。

一方参与上述商业运营,无须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对其在该商业运营上的所得拥有绝对所有权,同时亦无须给对方当事人提供相应商业投资的机会。任何一方当事人皆不得因此向对方当事人主张任何权利。

第二十四条 若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的义务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的期限内自动中止,其履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间等同于中止期间,该方无须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提出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发出通知后的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以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双方应就不可抗力立即进行协商,寻求一项双方认可的解决方案,尽力将不可抗力造成的影响降至最低。

本合同中“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使得本合同一方部分或完全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罢工、暴动、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等。

第二十五条 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持续超过___天,且未达成双方认可的解决方案,任何一方皆可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六条 非因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出现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以外的双方当事人不能控制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天气反常以及电视剧主要演员生病、受到意外伤害或死亡等,致使电视剧的拍摄迟延,甲乙双方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协商确定拍摄计划顺延的时间;因此而未能按原拍摄计划完成电视剧的拍摄,甲乙双方均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若本条规定的情况致使电视剧的拍摄迟延超过___天,任何一方皆可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


本文网址:https://www.lawfaq.cn/law/19-4804-1.html

1.本站转载的稿件都会标注作者和来源,所分享内容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如侵权联系 QQ:2122654 删除;
2.本站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保留链接“法律FAQ”:https://www.lawfaq.cn

法律咨询/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