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决定对厂长(经理)、副厂长(经理)的奖惩,以及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新酬;
(七)制定企业注册资本变更以及合并、分立、停业整顿、终止和清算等方案;
(八)审议本企业管理机构设置和各项规章制度等方案。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每至少半年召开一次。由企业厂长(经理)或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董事提议,可临时召开董事会议。董事会做出决议须半数以上董事同意。
第二十三条 本企业设置监事会(规模小的企业可只设监事)监事会是本企业的监督机构,直接向股东(职工)大会负责。监事会由名成员组成,任期为 _______年。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企业财务;
(二)对董事会成员、厂长(经理)执行职责时违反法律、法规或本企业章程的行为,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或股东(职工)大会;
(四)监事会成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企业的厂长(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厂长(经理)负责企业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股东(职工)大会、董事会决议;
(二)提出本企业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及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方案;
(三)提出本企业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决定劳动组织的调整方案;
(四)提出副厂长(经理)级干部人选,并根据董事会决议,任命副厂长(经理)级干部,任免中层管理人员;
(五)提出本企业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及弥补亏损方案;
(六)提出本企业生产经营、科技进步、资产经营、人力资源管理等调整方案,拟定企业规章制度;
(七)决定本企业副厂长(经理)以下的奖励和处分;
(八)遇到特殊情况时,提出召开董事会。
第六章 补亏与清算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亏损需用自有资金弥补时,先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由各种股权按比例弥补。
第二十六条 企业有下列原因之一时,即行终止:
(一)企业无法继续经营时,由股东(职工)三分之二通过,可申请解体,经原审批部门确认;
(二)依法被撤消;
(三)依法宣告破产。
第二十七条 企业终止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清算企业财产,企业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各种债务和费用:
(一)支付清算工作所需费用和民事诉讼费用;
(二)所欠职工工资和养老、待业等保险基金;
(三)所欠缴税款;
(四)所欠银行贷款和其他债务。
不足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偿还。
第二十八条 企业财产清算后还有剩余财产,按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一)按优先股股份面值分配给优先股股东,不足清还其股利时,则按其股份比例分配;
(二)按普通股股东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属于职工集体股分得的财产,专项用于本企业职工待业及养老救济,生产自救、就业安置和职工培训费用。职工自谋生路不需安置的,经股东(职工)大会决议后,可按份分给职工个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股东(职工)大会通过后生效,报上级部门备案,向工商局注册登记后实施。本章程对企业股东及非股东在职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本企业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