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章程

第十九条 董事会董事长由_____方委派,副董事长一名,由____方委派。

第二十条 合作各方在委派和更换董事人选时,应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例会每年召开_____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公司所在地举行。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缺席时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 或董事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四条 董事长应在董事会开会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各董事,写明会议内容、时间 和地点。

第二十五条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如届 时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则作为弃权。

第二十六条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决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够三分之二人数 时,所通过的决议无效。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每次会议,须做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 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记录文字使用中文和____文,该记录由公司存档。

第二十八条 下列事项须董事会一致通过。

(注:每个合营企业可根据各自情况而定)

第二十九条 下列事项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或过半数董事)通 过______。

(注:每个合营企业可根据各自情况而定)

第五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条 合营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下设生产、技术、销售、财务、行政等部门。

第三十一条 合营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___人,正、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 请。首届总经理由___方推荐,副总经理由____方推荐。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定,组织领导合营公司 的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当总经理不在时,代理行 使总经理的职责。

第三十三条 合营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问题的决定,应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联合签署 方能生效。需要联合签署的事项,由董事会具体规定。

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期为_____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

第三十五条 董事长或副董事长、董事经董事会聘请,可兼任合营公司总经理、副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员。

第三十六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 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合营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

第三十七条 合作公司设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和审计师各一人,由董事会聘请。

第三十八条 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由总经理领导。

总会计师负责领导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组织合营公司开展全面经济核算,实施经济责任制。

审计师负责合作公司的财务审计工作,审查稽核合营公司的财务收支和会计帐目,向总经理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第三十九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时,应提前向董事会提出书 面报告。

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解聘。如触犯刑律 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财务会计

第四十条 合作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制定,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本企业的 具体情况加以规定。

第四十一条 合作公司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四十二条 合作公司的一切凭证、帐簿、报表、用中文书写。(以可同时用合作各 方同意的______文书写。)


本文网址:https://www.lawfaq.cn/law/19-5007-1.html

1.本站转载的稿件都会标注作者和来源,所分享内容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如侵权联系 QQ:2122654 删除;
2.本站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保留链接“法律FAQ”:https://www.lawfaq.cn

法律咨询/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