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合作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人民币同其他货币折算,按实际发 生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牌价计算。
第四十四条 合作公司在中国银行或其他银行开立人民币及外币帐户。
第四十五条 合作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
第四十六条 合作公司财务会计帐册上应记载如下内容:
一、合作公司所得的现金收入、支出数量;
二、合作公司所有的物资出售及购入情况;
三、合作公司注册资本及负债情况;
四、合作公司注册资本的缴纳时间、增加及转让情况。
第四十七条 合作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头四个月编制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 产负债表和损益表,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查出具查帐报告后,提交董事会会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 合作各方有权自费聘请会计师查阅合营公司帐簿。查阅时,合作公司应 提供方便。
第四十九条 合作公司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 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 合作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 有关规定以及合作公司合同的规定办理。
第七章 利润分配
第五十一条 合作公司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 奖励及福利基金。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确定。
第五十二条 合作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和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利润,自获利年度起,甲 乙双方作如下分配:
第____年至第_____年,甲方占_____%,乙方占_____%
第____年至第_____年,甲方占_____%,乙方占_____%
(注:根据具体情况写)
第五十三条 合作公司每年分配利润一次。每个会计年度后四个月内公布利润分配方 案及各方应分的利润额。
第五十四条 合作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个会计年度 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会计年度利润分配。
第八章 职 工
第五十五条 合作公司职工的招收、招聘、辞退、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 劳动纪律等事宜,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 法办理。
第五十六条 合作公司所需要的职工,可以由当地劳动部门推荐,或由合营公司公开 招收,但一律通过考试,择优录用。
第五十七条 合作公司有权对违反合作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 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可予以开除。开除职工须报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第五十八条 职工的工资待遇,参照中国有关规定,根据合营公司具体情况,由董事 会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规定。
合作公司随着生产的发展,职工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提高,适当提高职工的工资。
第五十九条 职工的福利、奖金、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合作公司将分别在各 项制度中加以规定,确保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
第九章 工会组织
第六十条 合作公司职工有权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 建立工会组 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六十一条 合作公司工会的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协助合 营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业务、科学、技术知识、开 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合作公司的各项经济任务。
第六十二条 合作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和合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第六十三条 合作公司工会负责人有权列席有关讨论合营公司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 活动等问题的董事会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