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董事会例会每年召开___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公司所在地举行。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缺席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并主 持。
第二十三条 董事长应在董事会开会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各董事,写明会议、时间和地 点。
第二十四条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如届 时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则作为弃权。
第二十五条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决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够三分之二人数 时,其通过的决议无效。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每次会议,须做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 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记录文字使用中文和_____文。该记录由公司存档。
第二十七条 下列事项须董事会一致通过__________。
第二十八条 下列事项须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或过半数董事)通过____。
第五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九条 合营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下设生产、技术、销售、财务、行政等部 门。
第三十条 合营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___人,正、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 请。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定,组织领导合营公司 的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当总经理不在时,代理行 使总经理的职责。
第三十二条 合营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问题的决定,应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联合签署 方能生效。需要联合签署的事项,由董事会具体规定。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期为_____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
第三十四条 董事长或副董事长、董事经董事会聘请,可兼任合营公司总经理、副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员。
第三十五条 总经理、副总公司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 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合营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
第三十六条 合营公司如生产经营需要,可设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和审计师各一人, 由总经理领导。
总会计师负责领导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组织合营公司开展全面经济核算,实施 经济责任制。
审计师负责合营公司的财务审计工作,审查稽核合营公司的财务收支和会计帐目,向 总经理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第三十七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退时,应提前向董事会提出书 面报告。
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解聘。如触犯刑律 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八条 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的《中外合资经营 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合营公司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四十条 合营公司的一切凭证、帐簿、报表、用中文书写。(也可同时用外文书写)
第四十一条 合营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人民币同其他货币折算,按实际发 生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牌价计算。(注:经合营各方商定,也可采 用某一种外国货币为本位币)
第四十二条 合营公司在中国银行或其他银行开立人民币及外币帐户。
第四十三条 合营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
第四十四条 合营公司财务会计帐册上应记载如下内容:
一、合营公司所得的现金收入、支出数量;
二、合营公司所有的物资出售及购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