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合营各方的任何一方有权依法终止合营。
(注:每个合作企业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而定)
第六十八条 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营时,董事会应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 会人选,组成清算委员会,对合营公司财产进行清算。
第六十九条 清算委员会任务是对合营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根据合营合同提出财产作价和计算的依据。制定清算方案,提请 董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七十条 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公司起诉或应诉。
第七十一条 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成员的酬劳应从合营公司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七十二条 合营公司的债务和损失全部清偿后(其剩余财产如超过注册资本的,还 应扣除依法交纳的所得税)的剩余财产,按合营各方在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七十三条 清算结束后,合营公司应向审批机构提出报告,并向原登记机构办理注 销登记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七十四条 合营公司结业后,其各种帐册,由甲方保存。
第十一章 规章制度
第七十五条 合营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规章制度有:
1.经营管理制度,包括所属各个管理部门的职权与工作程序;
2.职工守则;
3.劳动工资制度;
4.职工考勤、升级与奖惩制度;
5.职工福利制度;
6.财务制度;
7.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程序;
8.其他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决议,并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用中文和_____文书写。上述两种文本如有不符,以中文本 为准。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须经审批机关批准才能生效。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于一九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由甲、乙双方的 授权代表在中国广州市签字
甲方:中国 公司代表
(签字)
乙方: 国 公司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