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税项
5.1 本第5条中“税项”指所有由国家、省、市地方或地区政府或机关或向其缴纳的税项,包括但不限于对毛利润或净利润、所得、收入、销售、买卖、专利、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动产或不动产(包括它们的买卖、转让、赠与、处置、拥有、使用或占用)征收的税项(包括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印花税、能源建设交通基金费、预算调节基金费等),并包括:
(a)以承包或类似方式或标准征收或缴纳的税项或上缴金额;
(b)任何额外或重征的税项,无论该额外或重征的税项,是因已征收或缴纳的税项不足,或已征收或缴纳的税项所曾获给予或享受的减征或豁免不适当或不合法而产生;
(c)任何与税项有关的罚款、滞纳金或其他应缴款。但母公司产生或应承担的"税项",不包括已在财务报表中已作出准备的“应付税金”。
5.2 母公司将承担:
(a)一切母公司在股份公司正式成立前产生的税项,无论该税项是在重组生效日期或以后征收或应缴纳;
(b)一切与按重组文件和本协议的规定保留在母公司的资产、权利、债务或义务(及其相关业务)有关的税项;
(c)一切母公司在其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税项;
(d)在股份公司正式成立后,一切与资产、责任、业务、债权或债务有关的,应转给股份公司但尚未转出的税项。
5.3 股份公司将承担一切与按重组文件和本协议及其附件的规定归入股份公司的的资产、权利、债务或义务(及其相关业务)有关的、在生效日期或以后产生的税项。
5.4 母公司承诺向股份公司补偿(除股份公司按第5.3条承担的税项):
(a)母公司按第5.2条承担的一切税项;
(b)与上述5.4(a)项所述税项有关的一切起诉、索赔、诉讼、损失、赔偿、罚款、费用和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因这些起诉、索赔、诉讼的判决或和解以及这些起诉、索赔、诉讼的判决或和解的执行而产生的或与其有关的一切付款、费用和开支)。
5.5 股份公司承诺向母公司补偿,除母公司按第5.2条承担的税项以外的:
(a)股份公司按第5.3条承担的一切税项;
(b)与上述5.5(a)项所述税项有关的一切起诉、索赔、诉讼、损失、赔偿、付款、费用和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因这些起诉、索赔、诉讼的判决或和解以及这些起诉、索赔、诉讼的判决或和解的执行而产生的或与其有关的一切付款、费用和开支)。
6.相互赔偿
6.1 股份公司对于母公司的资产、权利、债务和义务,仅承担在重组文件和本协议及其附件中规定从生效日期起划入股份公司的部分。股份公司对留于母公司的其它资产、权利、债务和义务,均不承担,对其亦无任何权利或责任。母公司的其它资产、权利、债务和义务(包括潜在的债务和义务),皆由母公司承担。
6.2 双方各向对方承诺将向对方补偿(以下分称“赔偿方”和“受偿方”):
(a)按重组文件和本协议及其附件中规定由赔偿方承担的受偿方的资产、权利、债务和义务及有关业务的起诉、索赔、诉讼、损失、赔偿、付款、费用和开支;
(b)为了赔偿方的利益,受偿方履行本协议第4.3条和4.4条时而发生的一切起诉、索赔、诉讼、损失、赔偿、付款、费用和开支;
(c)因赔偿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使受偿方发生的一切起诉、索赔、诉讼、损失、赔偿、付款、费用和开支;但是,(i)股份公司向母公司补偿的数额不得包含在前述财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表所示的长期、流动和或然负债总值中的事项和有关款项;(ii)母公司应按第3.3条(尤其是3.3(a)项)向股份公司赔偿的数额,将等量地抵销第(i)项所述的数额。
(d)上述各项包括但不限于因这些起诉、赔偿、诉讼的判决或和解以及这些起诉、索赔、诉讼的判决或和解的执行而产生的或与其有关的一切付款、费用或开支;但因受偿方蓄意违约、欺诈或疏忽而产生的或有关的一切起诉、索赔、诉讼、损失、赔偿、付款、费用和开支则不包括在本第6.2条下的补偿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