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申请人采取传真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依照行政复议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和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补充提交申请材料的原件。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
(一)未依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提供申请人基本情况;
(二)无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行政复议请求不具体、不明确;
(四)委托代理的手续不全或者权限不明确;
(五)未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提供证明材料;
(六)其他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或者采取传真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或者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受理的审查期限自收到补正后的申请材料或者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算。
第二十四条 下列情形不视为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转由其他机构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一)对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工作人员的个人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控告的;
(二)其他以行政复议申请名义,进行信访投诉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中国保监会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六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实行书面审查。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需要现场勘验的,现场勘验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答复一式两份,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中国保监会是被申请人的,由中国保监会主办该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提交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 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复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申请人的名称和住址;
(二)被申请人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所认定的事实、证据及所依据的规定,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应当注明相应的证据及证据的来源;
(三)对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中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提出答辩并进行相应的举证;
(四)结论;
(五)作出书面答复的年、月、日,并加盖派出机构或部门的印章。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和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中国保监会不得拒绝。
申请人和第三人查阅材料,按下列程序和要求办理:
(一)在行政复议机构要求的时限内,提出查阅申请,并办理相关查阅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