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责令履行通知书》责令限期履行。
对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被申请人及有关责任人员,由中国证监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由中国证监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及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活动中,有违反《行政复议法》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按《行政复议法》第六章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复议申请过程中,可使用行政复议专用章。
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参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制作。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