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海关提供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海关实施海关行政许可和对海关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海关实施海关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海关预算,由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使用经费。
第六十五条 海关实施海关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海关实施海关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