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防治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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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的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等有关防治水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第四条 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

第六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七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煤矿企业、矿井的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

第九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防治水知识,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抵御水灾的能力。

第十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加强防治水技术研究和科技攻关,推广使用防治水的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科技水平。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应当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第二章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

第一节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第十一条 根据矿井受采掘破坏或者影响的含水层及水体、矿井及周边老空水分布状况、矿井涌水量或者突水量分布规律、矿井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以及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为简单、中等、复杂、极复杂等4种(见表2-1)。

表2-1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类别

分类依据 简单 中等 复杂 极复杂

采 含水层 受采掘破坏 受采掘破坏 受采掘破坏 受采掘破坏或

掘 性质及 或影响的孔 或影响的孔 或影响的主 影响的是岩溶

破 补给条 隙、裂隙、 隙、裂隙、 要是岩溶含 含水层、老空

坏 件 岩溶含水层, 岩溶含水层, 水层、厚层 水、地表水,

或 补给条件差, 补给条件一 砂砾石含水 其补给条件很

影 补给来源少 般,有一定 层、老空水、 好,补给来源

响 或极少 的补给水源 地表水,其 及其充沛,地

的 补给条件好 表泄水条件差

含 ,补给水源

水 充沛

层 单位涌

及 水量q

水 (L·s- q≤0.1 0.15.0

体 1·m-1)

矿井及周边 存在少量老空 存在少量老空 存在大量老空

老空水 积水,位置、 积水,位置、 积水,位置、

分布状况 无老空积 范围、积水量 范围、积水量 范围、积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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