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防治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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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 清楚 不清楚 不清楚

1802100

矿 正常Q1 Q1≤180 (西北地区901200)

井 最大Q2 (西北地区Q1≤90) 3003000

涌 Q2≤300 (西北地区2102100)

水 (西北地区Q2≤210) (西北地区600<

量 Q2≤2100)

(m3

·h

-1)

突水量Q3 无 Q3≤600 6001 800

(m3·h-1)

开采受水害 采掘工程不 矿井偶有突水, 矿井时有突水, 矿井突水频繁,

影响程度 受水害影响 采掘工程受水 采掘工程、矿 采掘工程、矿

害影响,但不 井安全受水害 井安全受水害

威胁矿井安全 威胁 严重威胁

防治水工作 防治水工作简单 防治水工作简 防治水工程量 防治水工程量

难易程度 单或易于进行 较大,难度较高 大,难度高

注:1.单位涌水量以井田主要充水含水层中有代表性的为准。

2.在单位涌水量q,矿井涌水量Q1、Q2和矿井突水量Q3中,以最大值作为分类依据。

3.同一井田煤层较多,且水文地质条件变化较大时,应当分煤层进行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4.按分类依据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第十二条 矿井应当对本单位的水文地质情况进行研究,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并确定本单位的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审定。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矿井所在位置、范围及四邻关系,自然地理等情况;

(二)以往地质和水文地质工作评述;

(三)井田水文地质条件及含水层和隔水层分布规律和特征;

(四)矿井充水因素分析,井田及周边老空区分布状况;

(五)矿井涌水量的构成分析,主要突水点位置、突水量及处理情况;

(六)对矿井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和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评价;

(七)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防治水工作建议。

第十三条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应当每3年进行重新确定。当发生重大突水事故后,矿井应当在1年内重新确定本单位的水文地质类型。

重大突水事故,是指突水量首次达到300m3/h以上或者造成死亡3人以上的突水事故。

第二节 矿井防治水基础资料

第十四条 矿井应当编制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应当有相应的防治水内容。

第十五条 矿井应当按照规定编制下列防治水图件:

(一)矿井充水性图;

(二)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

(三)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

(四)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

(五)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

其他有关防治水图件由矿井根据实际需要编制。

矿井应当建立数字化图件,内容真实可靠,并每半年对图纸内容进行修正完善。

矿井水文地质主要图件内容及要求见附录一。

第十六条 矿井应当建立下列防治水基础台账:

(一)矿井涌水量观测成果台账;

(二)气象资料台账;

(三)地表水文观测成果台账;

(四)钻孔水位、井泉动态观测成果及河流渗漏台账;

(五)抽(放)水试验成果台账;

(六)矿井突水点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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