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援外项目在立项前应经过可行性研究。
中方可要求受援方提供拟立项项目的相关资料,作为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前提。
第十八条 除依照有关规定需报请国务院批准立项的项目外,商务部根据可行性研究结果决定是否立项。
第十九条 援外项目立项后,商务部一般应与受援方商签立项协议。
立项协议应明确项目的技术内容、资金安排、协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
(一)项目实施所需当地配套条件和后续运营、保障或管理责任的承担;
(二)中方在援外项目项下进入受援方的设备材料、一般物资和援外人员合理数量生活物资的关税及其他捐税的承担或免除;
(三)为中方设备材料、一般物资和援外人员入境、居留和开展工作提供的便利;
(四)在受援方当地执行援外项目任务的援外人员应有的礼遇,以及人员安全的保证措施。
第二十条 援外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立项协议内容重大调整的,中外双方应签订补充立项协议。
第二十一条 优惠贷款项下的援外项目由商务部根据承办金融机构的评审意见决定是否立项,并与受援方签署优惠贷款框架协议。
第五章 援外项目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商务部对援外项目的安全、质量、功能、进度、资金使用等方面进行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三条 援外项目一般由中方负责实施。
经与受援方商定,援外项目可由中方与受援方按照分工合作的原则实施,或在落实中方外部监督的前提下由受援方自主实施。
第二十四条 援外项目管理机构依据商务部有关规定组织和监督管理相关援外项目的实施,并接受商务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商务部依法对援外项目中方实施主体资格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援外项目由中方负责实施的,项目具体实施主体应通过招投标等方式选定。相关办法由商务部另行制订。
第二十七条 援外项目中方实施主体不得将所承担的任务转包或违法分包。
第二十八条 援外项目由中方负责实施的,商务部或援外项目管理机构一般应与受援方商签援外项目实施协议,明确规定援外项目实施的具体事宜和双方权利义务。
第二十九条 援外项目由中方负责实施的,商务部或援外项目管理机构应与实施主体订立援外项目实施合同,明确规定援外项目组织实施的具体事宜和双方权利义务。
援外项目实施合同应明确实施主体对援外项目在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保证责任。
第三十条 按照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方式实施的援外项目,中方应与受援方商签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三十一条 除涉及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的管理外,对外援助物资出口不纳入配额和许可证管理。
第三十二条 对于援外项目项下需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采购、发运的物资,商务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对外援助出口物资的检验监管和口岸验放办法。
第三十三条 因外交、国家安全或承担的国际义务等原因,或因不可抗力导致援外项目无法完成时,商务部可中断或终止援外项目。
第三十四条 商务部按照财政预算相关规定管理援外资金,建立项目预算编报、执行、调整的配套制度。
援外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
第三十五条 商务部建立援外项目评估制度,对援外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第三十六条 对于中方实施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依法向商务部投诉或举报。
第三十七条 商务部建立对外援助实施主体诚信评价体系,对实施主体参与援外项目过程中的行为进行评价。
第六章 对外援助人员管理
第三十八条 对外援助人员是指政府或援外项目的中方实施主体指派执行对外援助任务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