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减轻也不转移被检查单位对所从事的相关活动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开始前,未按规定将有关文件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的;
(二)未按规定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上一季度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或者无损检验情况的;
(三)在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完成后,未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无损检验内容和检验结果的;
(四)开展涉及核安全的重要会议、论证等活动,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者因影响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和核安全而导致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发出停工指令,未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报告的。
第四十六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以及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有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依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或者安装许可证的单位,拟自行对其制造或者安装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进行无损检验活动的,不需要单独申请领取无损检验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
(一)模拟件:指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在审查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许可证申请时,要求有关申请单位针对申请的目标产品,按照1:1或者适当比例制作的与目标产品在材料、结构型式、性能特点等方面相同或者相近的制品。该制品必须经历与目标产品或者样机一致的制作工序以及检验、鉴定试验过程等。
(二)鉴定试验:指在设计过程中,为了保证设计满足预先设定的设计性能指标而对模拟件(或者样机)实施的实物验证试验。鉴定试验包括功能试验、抗震试验和环境试验(包括老化试验和设计基准事故工况试验)等。
(三)检查点:指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报送文件,所选择的需检查的某一工作过程或者工作节点。根据检查方式的不同,检查点一般分记录确认点(R点)、现场见证点(W点)、停工待检点(H点)等三类。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2年3月4日国家核安全局、机械电子工业部、能源部发布的《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同时废止。
附件一: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证申请书、申请活动范围表和申请文件的格式及内容(略)
附件二: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证格式与内容
附件三: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证延续申请书、申请活动范围表和申请文件的格式及内容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