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提出制定、修订标准的立项建议;
(三)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标准的贯彻实施及监督检查;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各新闻出版单位及相关行业协会、学术团体的标准化工作进行指导;
(五)在本行政区域内协助开展新闻出版标准化宣传、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 新闻出版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包括新闻出版领域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行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由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归口管理的在本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组织机构,按技术归口管理原则划分工作范围,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研究起草本专业标准化工作规划,建立健全标准体系;
(三)分析本专业领域的标准化工作需求,广泛征集标准立项建议,提出本专业领域的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
(四)按照各级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组织本专业领域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五)负责对组织起草的标准的专业内容和文本质量进行审查;
(六)组织对本专业领域的标准进行复审;
(七)组织开展标准宣传、培训、对外交流工作,协助开展对标准贯彻实施情况的检查工作,提供相关技术服务;
(八)承办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标准化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标准的制定、修订与发布
第十二条 新闻出版领域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与发布应本着公开透明、科学合理、技术先进、协调配套、切实可行和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原则进行。
新闻出版领域国家标准的制定、修订与发布应遵循《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技术归口的新闻出版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标准立项建议,所提立项建议没有技术归口管理的新闻出版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时,可以向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标准化主管部门直接提出,由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标准化主管部门指定新闻出版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接收。
立项建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新闻出版领域内,有制定基础、通用、方法、产品、技术、管理等各类标准以规范生产与管理的需求;
(二)因现行标准不适用而应予以修订。
第十四条 新闻出版领域行业标准制定、修订实行年度立项制度。新闻出版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立项建议进行论证通过后,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标准化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标准立项申请,申请立项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标准项目建议书;
(二)标准草案或框架;
(三)项目立项专家论证意见;
(四)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五条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标准化主管部门于每年7月31日前完成年度立项申请的审查,确定项目名称、项目归口管理的新闻出版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项目承担方等,并形成下一年度的新闻出版领域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经公示后由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达。
第十六条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标准化主管部门对列入新闻出版领域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中的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给予适当经费补贴。补贴经费的使用,须按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相关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专款专用。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参与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第十七条 新闻出版领域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执行过程中,必要时可以对计划项目进行增补、调整或撤销。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方应在计划确定的时限内完成标准的起草工作。标准的起草应在广泛调研、深入研究、充分协调和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按照标准编写规则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并广泛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