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机场范围或者半径50公里范围内的各类通信、导航设施的类别、位置、有效距离、呼号、频率及使用程序。
(十三)机场范围内空中交通特点、航线结构及飞行程序。
(十四)有关航线的地形、走向、高度层配备及气象特点。
(十五)机场范围内的气象特征和危险天气的演变规律及对飞行的影响。
(十六)各种性质的飞行组织保障工作程序。
(十七)各种飞行勤务保障单位的联络程序、保障设施和能力。
(十八)与有关空中交通服务单位的工作关系、协调程序和手段。
(十九)航空专业英语。
(二十)质量管理系统相关知识。
(二十一)空中交通管理和航空信息管理概念、政策、技术。
(二十二)应当具备的其他相关知识。
第二十七条 情报员执照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技能:
(一)熟练进行各类航行通告、飞行动态电报的编发和处理;
(二)熟练掌握民用航空固定通信电报拍发程序,正确使用通信设备收发电报;
(三)熟练编辑审核原始技术资料,处理静态航空数据;
(四)熟练使用各种航空情报资料和航图;
(五)能够正确使用航行通告代码和简缩字;
(六)能够独立主持提供飞行前和飞行后航空情报服务,向机组或者其他用户讲解飞行需要的航空情报,回答机组和其他用户在飞行准备中提出的问题;
(七)能够制定和受理飞行计划;
(八)能够利用航图进行地图作业,并进行一般领航计算;
(九)能看懂天气图并能进行天气形势的一般分析,择优选择航线和有利飞行高度层;
(十)能够对机型、机场、航线的性能进行分析;
(十一)能够正确实施紧急处置程序;
(十二)能够用英语就本专业范围内的工作进行会话、阅读、编写电报;
(十三)能够独立编写机场使用细则;
(十四)熟练操作航空情报自动化系统;
(十五)其他表现出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申请经历要求:
(一)按照民用航空情报培训的相关规定,完成岗位培训并达到相关要求;
(二)在持照人的监督下,完成至少3个月的岗位见习工作。
第四章 执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持照人应当满足下列近期经历要求:
(一)每6个月内在航空情报工作岗位的工作时间不少于60小时,或者少于60小时但是完成了至少1个月岗位熟练培训;
(二)熟悉与履行执照工作职责相关、现行有效的规则、程序和资料;
(三)按照规定完成有关岗位培训并达到相关要求。
第三十条 持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事航空情报服务工作:
(一)在饮用任何含酒精饮料之后的8小时之内或者处在酒精作用之下、血液中酒精含量等于或者大于0.04%,或者受到任何作用于精神的物品影响损及工作能力时;
(二)持照人被依法暂停行使执照权利期间。
第三十一条 持照人所在单位应当建立民用航空情报员技术档案,如实记录持照人岗位培训、理论考试、技能考核、执照检查、岗位工作等技术经历。
第三十二条 持照人从事执照相应的岗位工作时,应当携带执照或者将执照保存在岗位所在单位,便于接受执照检查。
第三十三条 持照人应当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进行执照注册,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颁发执照时,地区管理局应当进行首次注册。
持照人执照未经注册或者注册无效的,不得独立从事航空情报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