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受训人未经设备培训具备相应设备使用能力,不得使用新安装、以前未使用过或虽然使用过但现已有所更改的空中交通管制设备。
第四十九条 设备培训的内容包括:设备的基本工作原理和构成,功能及正确的操作方法,以及使用注意事项和禁止性规定。
第五十条 设备培训时间的长短可以根据设备原理和操作的复杂程度由管制单位自行确定。
第四节 熟练培训
第五十一条 熟练培训是指受训人连续脱离管制岗位工作一定时间后,恢复管制岗位工作前须接受的培训。熟练培训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连续脱离该岗位90天以下的,由管制单位培训主管决定其是否需要进行熟练培训以及培训时间。经培训主管决定免于岗位熟练培训的,应当熟悉在此期间发布、修改的有关资料、程序和规则;
(二)连续脱离岗位超过90天未满180天的,应当在岗位培训教员的监督下进行不少于40小时的熟练培训;
(三)连续脱离岗位180天以上未满1年的,应当在岗位培训教员的监督下进行不少于60小时的熟练培训;
(四)连续脱离岗位1年以上的,应当在岗位教员的监督下进行不少于100小时的熟练培训。
第五十二条 熟练培训内容包括:
(一)了解脱岗期间发布的法规和规定;
(二)掌握本管制单位程序规则的变化;
(三)熟悉管制工作环境;
(四)恢复管制知识和技能。
第五节 复习培训
第五十三条 复习培训是使空中交通管制员熟练掌握应当具备的知识和技能,提供大流量和复杂气象条件下的管制服务,并能处理工作中遇到的设备故障和航空器突发的不正常情况所进行的培训。
第五十四条 空中交通管制员每年至少应当进行一次复习培训和考核。机场、进近、区域管制员模拟机培训时间不少于40小时。实施雷达管制的管制单位管制员在满足40小时雷达管制模拟机培训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少程序管制模拟机培训时间,但不得少于20小时。
第五十五条 复习培训包括正常、非正常情况下空中交通管制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机场、进近、区域管制员非正常情况下的空中交通管制知识和技能培训,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突发的非正常情况:
1、航空器无线电失效;
2、航空器座舱失压;
3、航空器被劫持;
4、航空器飞行能力受损;
5、航空器空中失火;
6、航空器空中放油;
7、航空器迷航。
(二)空管设备运行过程中突发的非正常情况:
1、二次雷达失效,用一次雷达替代二次雷达工作;
2、雷达全部失效,由雷达管制转换到程序管制;
3、其它设备故障。
第五十六条 飞行服务、运行监控管制员的复习培训由管制员所在单位确定复习培训的内容和时间。
第六节 附加培训
第五十七条 附加培训是在新的或修改的程序、规则开始实施前,为使管制员熟悉新的或修改过的程序、规则进行的培训。管制单位培训主管应当根据程序、规则变化的程度,决定培训内容和所需时间。
第五十八条 附加培训应当采取下列方法:
(一)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并进行考试;
(二)进行模拟培训,确保正确掌握新的或修改过的程序、规则;
(三)适时进行岗位演练。
模拟培训和岗位演练,应当在组织理论学习后进行。
第五十九条 附加培训需要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进行时,应当明确组织单位和负责人。
第七节 补习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