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

【颁布单位】:暂无信息

【颁布文号】:暂无信息

【效力级别】:暂无信息

【时  效  性】:暂无信息

【颁布时间】:暂无信息

【执行时间】:暂无信息

(四)培训主管:各管制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岗位培训的责任人。

(五)培训组:由岗位培训教员和受训人组成的小组。

(六)受训人:在培训期间接受培训的见习管制员、管制员或其他准备从事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人员。

(七)见习管制员:通过基础培训,接受岗位资格培训的人员。

(八)岗位培训时间:通过岗位培训使受训人具备在空中交通管制岗位工作的能力与资格所需的计划培训时间。

(九)追加岗位培训时间:由于受训人自身的原因,超过预计培训时间而未完成岗位培训,需要增加的培训时间。

(十)暂停培训:由于教员、设施、经费或受训人身体条

件限制(不包括受训人能力原因)等,导致培训无法按计划实施,需要暂时停止的情形。

(十一)继续培训:在暂停培训后,由于教员、设施、经费或受训人身体条件重新具备,可以继续按计划实施的培训。

(十二)终止培训:由于受训人自身因素限制,即使追加培训时间,也无法完成培训计划,应当终止培训的情形。

(十三)工作技能检查:在培训过程中,对受训人的技能水平及相关知识所进行的考核与评估。

(十四)资格检查:管制单位对受训人的知识和技能是否达到特定工作岗位标准及能否独立上岗工作所进行的考核与评估。

(十五)执照检查:检查员针对执照要求的各工作岗位标准,对受训人所进行的知识和技能的考核与评估。

附件二: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基础培训合格证(略)

附件三:培训/考核报告表(略)

附件四:岗位培训实施时间表(略)

附件五:岗位培训评估报告表(略)

附件六:资格培训流程图(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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