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渔业船员培训、考试、发证,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1994年8月18日公布的《内河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1998年3月2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普通船员专业基础训练考核发证办法》、2006年3月27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渔业职务船员证书等级划分;(略)
2.渔业船员健康标准;(略)
3.渔业职务船员证书申请资历条件;(略)
4.海洋渔业船舶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