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照本办法及标准编制合同要求,开展标准编制工作。
(二)对标准内容、编制进度和编制质量负责,并建立标准资料档案。
(三)收集标准实施中的意见和修改建议。
(四)参与标准复审工作;协助标准归口单位标准宣贯工作。
第十一条 编制单位及标准起草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编单位应具有与所编制标准内容相关的铁路工程建设实践经验,在本领域内具有较高技术水平和声誉,并能组织人员等相关资源,按期完成编制任务。
(二)主要起草人应具备较高的政策水平、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铁路工程建设实践经验,熟悉标准编写相关规定,并全过程参加编写与审查工作。
(三)其他起草人应具有从事与该标准内容有关工作三年以上经验或专长,熟悉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并具有一定的文字表达能力。
第三章 标准计划
第十二条 铁路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立项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铁路工程建设需要。
(二)符合铁路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要求。
(三)有科学研究和试验成果支撑。
(四)有建设和运营实践经验。
(五)涉及的重要设备应有相应的国家或行业标准。
(六)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应经过相关部门的技术鉴定或评审,有完整的技术文件,且经实践检验行之有效。
第十三条 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制应纳入国家铁路局年度标准编制计划。
科法司根据铁路工程建设需要,提出年度标准编制计划的立项原则及申报要求。标准归口单位根据申报情况,通过必要的论证,提出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年度编制计划建议,报科法司审核,由国家铁路局批准下达。
第十四条 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调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工程急需且具备标准编制条件,但未纳入编制计划的项目,有关单位提出申请,标准归口单位论证可行后报科法司审核,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纳入编制计划。
(二)对已纳入编制计划的项目,由于标准体系、实际需求或技术发生变化等原因,无法按原计划执行的,由主编单位提出申请,标准归口单位论证后报科法司审核,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可对计划项目撤销。
第十五条 标准经费和标准外文版翻译经费实行预算管理,经费使用应符合国家和国家铁路局有关规定,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十六条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编制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科法司根据授权代表国家铁路局与标准归口单位签订标准项目合同;标准归口单位负责与标准编制单位签订标准项目实施合同。
第四章 标准制定
第十七条行业标准的编制应按工作大纲、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四个阶段进行。行业标准的局部修订可按送审稿、报批稿两个阶段进行。各阶段编写应充分反映前一阶段的审查意见。
第十八条工作大纲应包括标准的任务来源、编制依据、编制目的、适用范围、编制原则、章节目次及主要内容、需研究解决的主要问题、必要的试验项目、各阶段工作进度、编制组人员组成及分工、存在问题及建议等。
第十九条 征求意见稿应包括标准正文和条文说明、编制说明、引用或涉及到的标准文献等。
第二十条 送审稿应包括标准正文、条文说明、强制性条文、送审报告及必要的专题报告、引用或涉及到的标准文献等。
第二十一条 报批稿应包括标准正文、条文说明、强制性条文、报批报告、必要的专题报告、引用或涉及到的标准文献等。
第二十二条 标准编制工作管理程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工作大纲、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由编制单位按规定进行内部技术审查后,报标准归口单位初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