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作大纲由科法司组织审查。
(三)征求意见稿由标准归口单位组织征求意见和审查,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少于1个月。
(四)送审稿由科法司组织征求意见和审查,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少于1个月。
(五)报批稿由科法司组织报批。
第二十三条 标准审查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审查专家应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从建设、设计、施工及运营等单位选取,审查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9名,标准起草人不得作为审查专家。
(二)审查会应邀请相关铁路单位工程建设标准管理部门参加。
(三)审查会材料应由标准归口单位在开会前不少于15个工作日发送至相关单位和审查专家。
(四)标准审查会应形成会议纪要,如实反映各方面意见,明确修改内容,并附审查专家和单位代表名单。
(五)审查会议应遵照协商一致、共同确定的原则。对有争议的技术问题,应充分讨论和协商。如需表决时,必须有不少于四分之三的审查专家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四条 涉及安全和重大技术经济问题的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应报国家铁路局技术委员会审议。
第五章 标准发布
第二十五条 行业标准由国家铁路局批准发布,发布公告在国家铁路局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行业标准发布后,报国务院工程建设标准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行业标准的出版印刷应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的统一要求。标准出版单位对出版标准的文本质量负责。
第二十七条 铁路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编号由科法司统一管理。编号格式为:
(一)强制性铁路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二)推荐性铁路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三)铁路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发布的顺序号从10001开始顺排。
第二十八条 标准发布日期到施行日期一般为3个月,标准局部修订可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发布后,应及时开展外文版翻译工作。
第六章 标准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条 行业标准由科法司或由其委托标准归口单位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发布后,应及时组织标准宣传贯彻和培训工作。
第三十二条 科法司会同相关部门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发布后,标准归口单位和编制单位应开展回访和调查研究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标准实施情况。
第三十四条 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中,应根据科学技术发展、铁路工程建设和运营需要,适时进行标准复审。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为5年。
第三十五条 行业标准的复审采用审查会形式。复审结论分为全面修订、局部修订、继续有效、废止,由国家铁路局批准并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三十六条 当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或绝大部分内容需要修订时,可进行全面修订;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标准应进行局部修订:
(一)部分规定已制约了科学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应用。
(二)部分规定经修订后可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三)部分规定有明显缺陷或与国家相关标准相抵触。
(四)需要做局部补充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铁路局科技与法制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施行。原铁道部发布的《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铁建设〔2012〕24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