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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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交通运输部结合国家公路发展规划、各地公路发展实际和完善路网的现实需求、车辆购置税专项资金投资政策等,对各地区下一年度收费公路专项债券项目和额度提出建议,报财政部。

第十六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财政部下达的本地区收费公路专项债券额度内,根据省级和市县级政府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车辆通行费收入和专项收入情况、政府收费公路建设融资需求、专项债务风险、项目期限结构及收益平衡情况等因素,提出本地区年度收费公路专项债券额度分配方案,报省级政府批准后,将分配市县的额度下达各市县级财政部门,并抄送省级交通运输部门。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财政部门提供政府收费公路建设项目的相关信息,便于财政部门科学合理分配收费公路专项债券额度。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上级下达的收费公路专项债券额度内,会同本级交通运输部门提出具体项目安排建议。

第十八条 增加举借的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收入应当列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调整方案。包括:

(一)省级政府在财政部下达的年度收费公路专项债券额度内发行专项债券收入;

(二)市县级政府收到的上级政府转贷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收入。

第十九条增加举借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安排的支出应当列入预算调整方案,包括本级支出和转贷下级支出。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支出应当明确到具体项目,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系统中统计,纳入财政支出预算项目库管理。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收费公路项目库,项目信息应当包括项目名称、立项依据、通车里程、建设期限、项目投资计划、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车辆购置税等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安排的补助、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及期限、预期专项收入等情况,并做好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系统的衔接。

第二十条收费公路专项债券还本支出应当根据当年到期收费公路专项债务规模、车辆通行费收入、对应专项收入等因素合理预计、妥善安排,列入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草案。

第二十一条 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利息和发行费用应当根据收费公路专项债券规模、利率、费率等情况合理预计,列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统筹安排。

第二十二条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形成的广告收入、服务设施收入等专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除根据省级财政部门规定支付必需的日常运转经费外,专门用于偿还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本息。

第二十三条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应当按照《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6〕155号)规定列入相关预算科目。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的专项收入,应当列入“专项债券项目对应的专项收入”下的“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对应的专项收入”科目,在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合计线上反映。

第四章 预算执行和决算

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结合省级交通运输部门提出的年度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发行建议,审核确定年度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发行方案,明确债券发行时间、批次、规模、期限等事项。

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交通运输部门做好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发行准备工作。

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配合做好本地区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发行准备工作,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材料,配合做好信息披露、信用评级、资产评估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市场化方式发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场所发行和流通。

第二十七条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应当统一命名格式,冠以“××年××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级或××市、县)收费公路专项债券(×期)——××年××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专项债券(×期)”名称,具体由省级财政部门商省级交通运输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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