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公司同时发生下列情况时,表明其活动发生了变化:
(1)该变化是由企业内部或外部因素的变化所导致并由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所决定的。
(2)该变化对企业的经营而言是重大的。
(3)该变化能够向外部有关方面予以证明。
以上情况仅在保险公司开始或停止对其业务有重大影响的行动或者显著改变其活动规模时发生(如当企业已经获得、处置或终止业务线时),因此,在实务中,保险公司的活动发生变化的情况非常罕见。
2.保险公司发生下列情况时,不视为其活动发生变化:
(1)融资结构发生变化,但不影响其赚取收益和发生费用的活动。
(2)计划出售业务线,即使公司将相关资产和负债归类为持有待售类别。出售业务线计划未来可能改变其活动并导致重新评估,但它不影响当前公司资产负债表上所确认的负债。
(三)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统一会计政策的豁免
企业根据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其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时,应统一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会计政策。发生以下情形的,企业可以不进行统一会计政策的调整:
(1)企业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但其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
(2)企业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但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
企业可以对每个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单独选择是否进行统一会计政策的调整。该豁免在2021年1月1日后的财务报告期间不再适用。
保险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符合本办法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条件并选择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其母公司可以适用本办法暂缓执行。
三、保险公司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补充披露要求
保险公司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应当在其自2018年1月1日起所编制年度财务报告中补充披露相关信息,从而有助于其财务报告使用者理解其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依据,并便于财务报告使用者将其与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企业进行比较。
(一)保险公司符合条件并选择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应当披露以下信息:
1.符合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条件的依据。
2.保险合同(包括混合合同分拆前的存款成分和嵌入衍生工具)产生的负债的账面价值占所有负债的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小于等于90%时,除保险合同产生的负债以外的其他与保险相关联的负债的性质和账面价值。
3.与保险相关联的负债的账面价值占所有负债的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小于等于90%但大于80%时,公司不从事与保险无关的重大活动的依据。
(二)保险公司因其活动发生变化进行重新评估后,不再符合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条件的,应当在开始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之前的每个年度财务报告期间披露以下信息:
1.不再符合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条件的事实;
2.活动发生变化的日期;
3.活动发生变化的详细情况,以及该变化对财务报表影响的定性描述。
(三)保险公司因其活动发生变化重新评估后,开始符合条件并选择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应当披露以下信息:
1.重新评估的理由;
2.活动发生变化的日期;
3.活动发生变化的详细情况,以及该变化对财务报表影响的定性描述。
(四)保险公司符合条件并选择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应当分别披露以下两组金融资产在财务报告日的公允价值和本期公允价值变动额:
1.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的、在特定日期产生的合同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的金融资产(不包括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管理与业绩评价的金融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