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有关过渡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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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除上述1之外的其他所有金融资产,包括:

(1)在特定日期产生的合同现金流量不是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的金融资产。

(2)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的交易性金融资产。

(3)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管理和业绩评价的金融资产。

保险公司在披露上述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信息时,对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差异很小的金融资产(如短期应收账款),可将其账面价值视为公允价值的合理近似值。同时,公司应当考虑披露的必要详细程度,以使财务报表使用者能够理解金融资产的特征。

(五)保险公司应当披露(四)1中所述金融资产的信用风险敞口信息,包括重大信用风险集中度。保险公司至少应当在财务报告日披露该类金融资产的以下信息:

1.按信用风险等级划分的该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应当披露其减值准备调整之前的账面余额)。

2.在报告期末不具有较低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应当披露其减值准备调整之前的账面余额)。

(六)保险公司应当披露尚未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体现的与集团内某个主体相关的任何公开可用的关于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信息。例如,企业集团内某个子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执行了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

(七)企业对其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时选择不进行统一会计政策调整的,应当披露该事实。

(八)企业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但其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企业在其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应当补充披露以下信息:

1.对企业具有重要性的每个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有关上述(一)至(六)的披露内容。所披露的金额应当为反映企业采用权益法进行调整后的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财务报表中的金额,而不是企业在这些金额中的份额。

2.对企业不具有重要性的所有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有关上述(一)至(六)的披露内容中的汇总定量信息。所披露的金额应当为反映企业采用权益法进行调整后企业在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中所占份额。同时,企业应当将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金额分开披露。

财 政 部

2017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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