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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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检查罐体充装重量(不得超过规定的充装重量)或余量;

5.分离汽车罐车与装卸装置的所有连接件;

6.装卸记录(二联)由押运员负责送达卸液单位;

7.驾驶员必须亲自确认汽车罐车与装卸装置的所有连接件已经妥善分离,才准启动车体。

第五十二条 汽车罐车行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交通管理法规的规定,行驶时按汽车罐车的设计限速行驶,保持与前车的距离,严禁违章超车,并按指定路线行驶;

2.押运员必须随车押运;

3.不准拖带挂车,不得携带其他危险品,严禁其他人员搭乘;

4.车上禁止吸烟;

5.通过隧道、涵洞、立交桥等必须注意标高并减速行驶。

第五十三条 汽车罐车停放的要求:

1.不得停靠在机关、学校、厂矿、桥梁、仓库和人员稠密等地方;

2.停车位置应通风良好,停车地点附近不得有明火;

3.停车检修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不得有明火作业;

4.途中停车如果超过六小时,应按当地公安部门指定的安全地点或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中转许可证》的专用停车场停放;

5.途中发生故障,维修时间长或故障程度危及安全时,应立即将汽车罐车转移到安全场地,并由专人看管,方可进行维修;

6.重新插车前应对全车进行认真检查,遇有异常情况应妥善处理,达到要求后方可插车;

7.停车时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得同时离开车辆。

第五章 定期检验与修理、改造

第五十四条 从事罐体检验的检验单位和检验人员,必须按劳动部颁发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资格认可规则》和《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员资格鉴定考核规则》的规定,经省级以上劳动部门资格认可和鉴定考核合格,取得有效证书,方可进行批准范围内的检验工作。

检验单位应配备至少一名持证罐车驾驶员和一名熟悉安全阀、紧急切断装置、球阀、液面计结构的校验人员。还应有气体分析仪、测量器具、静电阻值测量仪表、安全阀、紧急切断阀、液面计校验装置、罐体起吊设备以及必要的专用工具、工装等。

检验单位应有检验所需的设施、场地,包括罐体的清洗置换、残液回收设施、射线探伤的探伤室、停车场以及必要的消防设施和防护用品等。

检验单位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应有汽车罐车检验工艺规程、操作规程和检验技术责任制。

第五十五条 罐体的定期检验分为年度检验和全面检验,年度检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验每六年至少进行一次,罐体发生重大事故或停用时间超过一年的,使用前应进行全面检验。

罐体及其安全附件按劳动部颁发的《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和本规程的要求进行清洗、置换和检验,并按本规程附件六《在用汽车罐车检验报告书》的要求出具检验报告。

底盘的检查按汽车使用及保养说明书和车辆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

低温型罐车的定期检验(年度检验和全面检验)的内容和要求,还应符合制造厂提供的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

第五十六条 罐体年度检验的内容:

1.罐体技术档案资料审查;

2.罐体表面漆色、铭牌和标志检查;

3.罐体内外表面,有无裂纹、腐蚀、划痕、凹坑、泄漏、损伤等缺陷检查;

4.罐体对接焊缝内表面和角焊缝全部进行表面探伤检查,对有怀疑的对接焊缝进行射线或超声波探伤检查;

5.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液面计、压力表、温度计、导静电装置、装卸软管和其他附件的检查或校验;

6.罐体与底盘的紧固装置检查和测量导静电带电阻;

7.气密性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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