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罐车不得使用玻璃板式液面计。
第六十九条 罐体上必须装设至少一套压力测量装置,其精度等级不低于1.5级。表盘的刻度极限值应为罐体设计压力的2倍左右。选用的压力测量元件应与罐内介质相适应,其结构应满足振动和腐蚀的要求。
压力表安装前应进行校验,在刻度盘上对应于介质温度为50℃时的饱和蒸汽压或最高工作压力处涂以红色标记,并注明下次校验日期。
第七十条 装卸阀门的公称压力应高于或等于罐体的设计压力。阀体的耐压试验压力为阀体公称压力的1.50倍。阀门的气密性试验压力为阀体公称压力。阀门应在全开和全闭工作状态下进行气密性试验合格。各种型号的阀体不得选用铸铁和非金属材料制造。
手动阀门的开闭操作,应能在阀门承受气密性试验压力下全开、全闭操作自如,且不感到有异常阻力、空转等。
第七十一条 装运易燃、易爆介质的罐车,必须装设可靠的导静电接地装置,罐体管路、阀门和车辆底盘之间连接处的电阻不应超过10mΩ。在停车和装卸作业时,必须接地良好。严禁使用铁链。装卸操作时,连接罐体和地面设备的接地导线,截面积应不小于5.5平方米。
第七十二条 运输易燃、易爆介质的汽车罐车,每侧应有一只5kg以上的干粉灭火器或4kg以上的1211灭火器。
第七十三条 汽车罐车上的管路应满足以下要求:
1.气相管路和液相管路所用管材,应符合国家和专业标准的规定;
2.管路安装要求应不低于GBJ235《工业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管路不得采用螺纹联接;
3.管路应加设必要的支撑和紧固装置,对可能受损伤的部位应加以保护;
4.管路与汽车传动轴、回转部分、可动部分之间的间隙不得小于25mm;
5.排气管、消音管、消火装置的安装,应距离气相管、液相管200mm以上。结构上不允许时,气相管和液相管必须有可靠的隔热措施。
6.低温型罐车罐体的管路,除压力表和液面计外,均需采用绝热管路和绝热控制阀门。
第七十四条 汽车罐车所带装卸软管应符合下述规定:
1.软管与介质接触部分应耐相应介质的腐蚀;
2.软管与两端接头的连接应牢靠;
3.软管耐压强度不得低于装卸系统最高工作压力的4倍;
4.软管不得有变形、老化及堵塞等问题;
5.装卸软管在汽车罐车进行年度检验时,应进行气压试验,试验压力为1.15倍的罐体设计压力。
第七十五条 汽车罐车后保险杠应满足下列要求:
1.后保险杠距离罐体后封头和附件的距离不得小于150mm;
2.后保险杠的宽度不得小于车辆全宽的80%;
3.后保险杠必须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在结构上不得影响汽车罐车显示牌照、灯光、信号和影响交通安全;
4.后保险杠可按封闭式车厢的车辆后悬的规定,后悬不得超过轴距的65%,最大不得超过3.5m。
第七十六条 汽车罐车型号术语及构成按GB8417《汽车产品型号编制规则》的有关规定;用途特征代号按ZB/T50005《专用汽车用途特征代号》的规定。
第七十七条 汽车罐车罐体的颜色标志(见汽车罐车标志示意图略)包括罐体的颜色、色带、字样、字色和标志图形。
罐体颜色:一般汽车罐车罐体外表面为银灰色(B04,见GB3181《漆膜颜色标准样本》规定的编号,下同);低温型汽车罐车罐体外表面为铝白色。
环形色带:沿通过罐体中心线的水平面与罐体外表面的交线对称均匀涂刷的一条表示液化气体介质种类的环形色带,在罐体两侧中央部位留空处涂刷标志图形。色带宽度为150mm;颜色按表3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