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指导意见

【颁布单位】:共青团中央,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颁布文号】:中青联发[2010]34号

【效力级别】:团体规定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颁布时间】:2010-10-10

【执行时间】:2010-10-10

5.就本单位如何维护青少年权益做出具体承诺,承诺内容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公布,向社会公开维权内容、维权电话、单位地址和负责人,以便青少年知晓和社会各界监督。

6.紧密围绕自身职能和社会功能,针对不同时期影响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或专题维权活动,在活动过程中亮明“青少年维权岗”或创建单位的身份。

7.组建本单位的青少年维权服务志愿者队伍,组织志愿者经常深入学校、社区、企业或其他青少年聚集地开展有关青少年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维权知识等相关宣传和服务活动。

8.接到涉及青少年的咨询或投诉时,及时处理和答复,切实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

9.有行政级别的(或有参照行政级别的),原则上应为处级以下单位(含处级)。

(三)“青少年维权岗”分类创建标准

1.法院系统

(1)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切实维护未成年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各审理环节程序到位,未发现有违反诉讼程序的情况。

(2)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积极会同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会调查,综合考虑案件事实和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

(3)积极探索有效的法庭教育模式,制定相应的规范制度。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能够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组织到庭的诉讼参与人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

(4)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刑罚能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较好掌握从轻、减轻的幅度,具体量刑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机、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或惯犯以及有无悔罪、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所判同类案件的量刑相对平衡,无大的偏差;在处理民事、行政案件中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教育权等合法权益。

(5)对符合缓刑条件的未成年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刑,并积极探索对外地未成年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有效做法。

(6)重视案件审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上诉及抗诉改判或发回重审案件数少,案件审理社会效果良好。

(7)与未成年犯管教所建立工作联系,定期对未成年罪犯进行回访考察,每年度至少1次。

(8)对判处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罪犯,协助有关部门共同制定落实帮教措施,定期进行走访。

2.检察系统

(1)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切实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认真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调查报告或无法进行社会调查的书面说明、办案期间表现等材料,全面掌握案情和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作为教育和办案的参考。

(3)对开庭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会同法庭、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等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成效明显。

(4)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侦查、审判、监管和刑罚执行活动,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5)办理未成年人案件质量高,取得较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6)发现有关单位、学校、居委会在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帮助等方面存在问题时,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和纠正措施,帮助提高教育管理水平。

(7)与未成年犯管教所建立工作联系,定期对未成年罪犯进行回访考察,每年度至少1次。

(8)对不予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能采取妥善措施,定期做好回访帮教工作。

3.教育系统

(1)加强校园安全管理,避免发生校园恶性伤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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