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指导意见

【颁布单位】:共青团中央,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颁布文号】:中青联发[2010]34号

【效力级别】:团体规定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颁布时间】:2010-10-10

【执行时间】:2010-10-10

(3)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制机制优势,在组织开展群防群治、基层平安创建活动中,针对影响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突出问题,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开展与青少年有关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积极开展社会文化环境专项整治行动和学校及周边社会治安专项整治行动,切实改善青少年成长的社会环境。

(4)协调辖区内有关部门做好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青少年法律法规的知晓率,依法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

14.共青团系统

(1)代表和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对发生的侵害青少年合法权益事件,及时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2)关注辖区青少年权益状况,善于动员社会力量为青少年提供帮助、服务,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

(3)积极引导青少年通过合法有序的渠道表达和维护自身权益。

(四)“青少年维权岗”的创建程序

“青少年维权岗”分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四个层级,各级“青少年维权岗”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考核命名。

1.申报。“青少年维权岗”采用逐级申报的形式,申报创建全国级“青少年维权岗”的单位必须是省级“青少年维权岗”,依此类推。

2.创建。申报单位通过审核后,进入两年的创建期。各级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小组在此期间对本级创建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

3.审核。在两年创建期满后,由各级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小组对创建单位进行审核。

4.确定达标单位。根据创建期内对创建单位检查情况和创建期满审核结果,确定符合标准的“青少年维权岗”名单。

5.公示。由各级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小组对达标拟命名的“青少年维权岗”集中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如发现不符合命名规定的,一经核实即取消该单位“青少年维权岗”命名资格。

6.命名。由各级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小组授予本级“青少年维权岗”称号和牌匾。

7.复核。“青少年维权岗”命名两年期满后,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小组要组织复核,复核标准与命名审核标准相同。复核合格的,继续保留相应称号;复核不合格的,实行为期一年的整改,整改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取消称号并摘牌。通过两次复核的单位,如无特殊情况(注销、撤销),永久保留“青少年维权岗”称号,不再参加复核。

8.注销。“青少年维权岗”因工作性质或工作内容变更,不再从事涉及青少年权益相关工作,其“青少年维权岗”称号自动取消,允许其将“青少年维权岗”牌匾留作纪念,但不得在公共场所悬挂。

9.撤销。“青少年维权岗”或其成员发生以下任一情况,经检查核实,由原命名单位直接撤销其“青少年维权岗”称号,摘除其“青少年维权岗”牌匾,并将牌匾收归命名单位。

(1)创建单位集体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现象或主要负责人受刑事处罚。

(2)发生严重影响行业(系统)形象的重大工作失误。

(3)在创建和命名过程中弄虚作假,有欺报、瞒报、贿审等情况,经查属实。

(4)严重影响“青少年维权岗”荣誉的其他情形。

三、不断扩大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的社会影响

1.深化“青少年维权岗在行动”活动。针对网络淫秽色情信息、“黑网吧”等危害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突出问题,利用重要纪念性节日和寒暑假等时机,通过开展“维权岗行动月”、“维权岗行动日”等集中活动,动员组织各级“青少年维权岗”及创建单位进行联合治理。推动各级“青少年维权岗”及创建单位加强对社会文化环境的日常监管,进行有效治理。组织各级“青少年维权岗”及创建单位发挥工作场所和人员优势,广泛开展青少年喜闻乐见的自我保护和法制教育活动。发挥“青少年维权岗”贴近青少年的优势,组织开展“青少年维权岗进社区(村)”活动,就近就便解决青少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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