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重大行政决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社会稳定风险因素或者发生社会稳定风险事件时,未根据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妥善处置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中介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将中介组织和参与人员信息记入征信系统;引发社会稳定风险事件的,中介组织和参与人员被记入征信系统之日起不得参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业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出具虚假评估结论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挤占、骗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经费的,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法追回有关财政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地方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