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政府专职消防队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人员,应当由政府专职消防队公开招聘。招聘采用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并根据招聘计划、岗位设置方案和所需空缺岗位的任职条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人员分为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
政府专职消防队公开招聘专职消防队员时,参加招聘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志愿从事消防工作,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二)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
(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身体状况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
政府专职消防队招聘消防文员时,参加招聘的人员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条件,并具有高等学校专科以上学历。
第十五条 取得消防职业资格证书、高等学校消防相关专业毕业证书以及具有突出专业技能的人员,参加政府专职消防队招聘时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取得消防职业资格证书的公安消防队退役人员,凡具备前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条件的,可以直接聘为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人员。
第十六条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确定,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五年,五年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签订劳动合同。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者连续签订两次劳动合同并符合规定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人员,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单位专职消防队的人员由企业事业单位在内部自行调配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三章 队伍管理
第十八条 专职消防队伍应当纳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执勤训练、灭火救援调度指挥体系和当地人民政府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体系。
第十九条 专职消防队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宣传培训工作,普及消防法律和消防安全知识;
(二)按照规定的职责开展防火巡查,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三)对装备器材、消防车辆进行日常养护,使其保持良好状态;
(四)掌握责任区内的消防水源、道路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的设置分布等情况,建立健全各项业务资料档案;
(五)制定灭火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六)负责责任区的灭火救援工作,保护事故现场,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事故原因;
(七)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成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任务。
第二十条 专职消防队员应当经过业务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上岗。
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人员在任职、定级、晋级和续聘时,应当取得相应的消防职业技能等级。
第二十一条专职消防队伍应当建立健全值班备勤、执勤、训练、请假销假、考核和奖惩等规章制度,规范工作和生活秩序。统一建制称谓、内务设置、门牌标识、服装标志。
专职消防队伍在执勤、执行任务期间应当统一着装和佩戴标识。
第二十二条 专职消防队伍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制定训练计划,按计划开展专职消防队员的体能、技术和战术训练,提高灭火救援能力。
第二十三条专职消防队伍接到火灾报警或者当地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调派指令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开展遇险人员救助、险情排除和火灾扑灭等灭火救援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专职消防队伍的消防车辆(艇)纳入特种车辆(艇)的管理范围,依法办理车辆(艇)牌照,并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配备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专职消防队伍不得将消防车辆(艇)用于与灭火救援或者其他应急处置工作无关的事项。消防车辆(艇)未执行灭火救援或者其他应急处置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