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更加整洁、优美、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适用本办法。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范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功能区管理委员会确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条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做好除已明确相关单位或者专业部门负责之外的道路(含人行道)、桥梁、公共广场、公共绿地、公共水域、公共厕所等城市公共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临时占道设置等管理工作,并确保相关设施设置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负责公共道路、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环卫设施设置等工作,并确保环卫作业、设施设置符合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标准。
第四条 除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外,实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制度。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以下简称“责任区”) 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
第五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 是指履行责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的责任主体。
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责任人。产权人、管理人、使用人可以约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具体责任。
下列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道路、管网、管线、绿化等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维修、保养由相应的建设、管理单位负责;
(二)实行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街巷由物业服务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街巷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商店、超市、宾馆、饭店、集贸市场、银行网点、展览展销场馆、证券交易市场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始末站点、加油站,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文化、体育、娱乐等公共场地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六)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企业等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七)各类公园、旅游景点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八)穿城公路、铁路、城市隧道由管理单位负责;
(九)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储备土地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
(十)河道、湖泊等水域、岸线及涵闸管理区域,由使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第六条 责任人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县(市、区)和功能区城市管理局确定;跨行政区域的,由市城市管理局确定。
第七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在履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责任人可以委托相关专业服务公司承担责任区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倡导业主在签订物业服务、商铺租赁、单位装饰装修等合同时,将责任要求纳入合同内容。
第八条 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城市市容责任:
(一)保持沿街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外形完好、整洁美观,破残部分及时拆除或整修,建(构)筑物外立面和其他设施定期清洗、出新。
(二)不得擅自改变建(构)筑物原设计风貌、色调。
(三)不得在临街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吊挂、晾晒或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
(四)不得在沿街和广场周边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加工、经营或者展示商品。
(五)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六)依照规定设置户外广告、店招标牌和城市照明设施,并保持安全、整洁、完好。